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
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,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。
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;学校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。
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程序
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。
(一)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;
(二)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。
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第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,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(复印件)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系别、班级、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(三)提出申诉的日期。
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视为同意该处分决定,过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订、补充及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