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
文章来源:学生办公室  发布人:管理员2  发布时间:2009-11-03  点击次数:632

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

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,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

第三条  学生坚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;学校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。

第二章  申诉的受理程序

第四条 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。

(一)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;

(二)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。

第五条 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

第六条  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七条  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,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(复印件)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系别、班级、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
(三)提出申诉的日期。

第八条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
第九条 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十条 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视为同意该处分决定,过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第三章  附 则

第十一条  本规定200591日起施行。

第十二条  本规定的修订、补充及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