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院学生违纪处分(暂行)规定
文章来源:学生办公室  发布人:管理员2  发布时间:2009-11-03  点击次数:812

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

学生违纪处分(暂行)规定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凡我院在校学生,在校内外的一切违纪行为,均适用本规定。

第二章  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

第二条  学生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的种类有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第三条  留校察看时间至少半年,最长为一年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察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按期解除察看;有突出先进事迹者,可提前解除察看。经教育不改或留察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者,可从轻处理:

(一)主动承认错误的;

(二)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,并有真诚改正表现的;

(三)积极主动检举、揭发他人违纪行为,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。

第五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者,应从重处理:

(一)违纪事实确凿,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承认错误的;

(二)对检举人、证人打击报复的;

(三)屡犯不改的;

(四)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。

第三章  违法、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

第六条  有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;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或迷信活动;泄露国家机密;编印、散发、传输非法书刊或电子邮件;张贴、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;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、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、宣传品和印刷品;发表反动演讲、呼喊反动口号,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正常的学习、生活、工作和社会秩序;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等行为者,分别给予如下相应处分:

(一)情节较轻者,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(二)情节较重者,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三)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七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

(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
()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
第八条  利用电脑、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制造、输入、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,侵害他人权益,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,制作、复制、传播、传阅淫秽图书制品,播放、收看淫秽录相等;在校内书桌、墙壁等处涂写淫秽文字、图像者,进行非法活动者,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九条  凡肇事、策划打架、结伙打架或殴打他人者,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条  凡打人致伤的伤者的经济损失及一切医疗费用由打人者承担。

第十一条  对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二条  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根据情况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(不含500元)以下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(含500元)以上,1000元(不含1000元)以下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(含1000元)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偷窃或破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第十三条  学生酗酒肇事者,视情节和后果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四条  学生违反《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》的,视情节和后果轻重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  在校期间,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(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,节、假日除外)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一学期内,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;

(二)一学期内,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三)一学期内,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四)一学期内,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五)一学期内,旷课累计达505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六)一学期内,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七)未经请假,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 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的,分别给予以下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:

(一)学生实习不按时到实习点报到者,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(二)学生在实习期间,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的,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(三)学生在实习期间,无故旷工累计达到下列天数的(旷工天数按实习单位安排的实际实习天数计算):

1)累计旷工一天者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;

2)累计旷工二至三天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3)累计旷工四至五天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4)累计旷工六至七天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5)累计旷工八至九天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6) 累计旷工十天(含十天)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七条  违反考场纪律者,参照《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认定和处理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十八条  未经批准,不准在学院学生宿舍留宿他人;不准在学院学生宿舍留宿异性,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九条  有调戏、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章  处分程序

第二十条  学校按程序正当、证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。对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以书面或公告形式下达处分通知给学生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参照《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 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其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二十三条 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,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 对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,如需给予处分的,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,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条例的修订、补充及解释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条例从200591日起实行,原《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》自行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