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
文章来源:学生办公室  发布人:管理员2  发布时间:2009-11-03  点击次数:699

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

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

 

第一条   学生个人、集体到校外开展活动,内容必须积极向上,有利于身心健康,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。

    第二条   各班级组织开展的校外效游、野炊、参观、调查、联欢及其他文体活动,必须在活动前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生工作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;属校学生会、校级社团等组织的,必须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内依归属报告主管部门批准。

       第三条  活动申请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和活动方案,对活动目的、参与人员、数量、路线、负责人、车辆安排、安全措施等方面作周密安排,并做好安全和纪律教育,活动过程中要精心组织,严防事故发生。

    第四条  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区域活动;不要到江、河、湖、水库等游泳;严禁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;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,单独或与社会旅游经营部门联合,组织学生外出旅游。

       第五条  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,非节假日时间不允许组织校外活动,违者以旷课论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学生离校外出活动,最迟必须于当天晚上十时以前返校。

       第七条  对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,由组织者或学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,学校概不负责。

      第八条   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   本条例自2007年4月10日起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