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
学生考勤及请销假规定
第一章 考 勤
第一条 凡属学院、系部和班级统一安排、组织的教学、军训、政治学习、集会、早操、劳动、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。
第二条 考勤主要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,包括按时到课、迟到、早退、旷课,病假、事假、公假等。
第三条 课堂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、学生干部协助进行考勤。
(一) 单班课的课堂考勤由值日班干做好记录,并在下课时送任课老师签字确认。
(二) 合班课和选修课由任课老师采用抽查、值日班干协助的方式进行考勤。抽查结果记录在案。
第四条 课堂以外学习或活动的考勤,由带队老师负责。
第五条 凡上课铃响结束后进人教窒,其他活动开始后才到达者为迟到;下课铃声未响、未经许可而离开者,其他活动结束前离开者为早退。
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旷课:
(一)未经准假而缺课;
(二)谎报请假事由骗取准假;
(三)迟到、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以上按旷课1节(课时)计算。
第七条 病假、事假、公假凭审批的请假单认定。
第八条 考勤计算
(一)迟到、早退按次计算。迟到、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节。
(二)旷课、请假按节计算。旷课一天折算为6节。早操缺两次折算为旷课1节。
第九条 考勤管理
(一)各年级辅导员及班主任负责对本年级、本班考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,监督、检查本年级、本班的考勤工作。
(二)各班班干部负责本班的考勤登记,每周统计一次,统计结果在班上公布并报辅导员(班主任)和系(部)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,
(三)期末,各辅导员、班主任负责将学生的考勤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成绩单。
第二章 请假和销假
第十条 请假分为病假、事假、公假三种。学生因病、因事、因公不能出勤,应当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十一条 请假实行事先审批制度。急病、紧急事故除外。
(一) 请假应填写请假单,不得以口头、带话等方式请假。请假单应如实说明请假理由,必要时附有关证明,病假需学院卫生室或医院证明,因急病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,事后应凭病历和医院疾病证明补办请假手续;因紧急事故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,事后需提供必要的证明补假。
(二)请假单应逐级上报审批。学生请假一天以内,由辅导员审批,请假三天(含)由系(部)主管领导审批,请假三至六天,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,请假七天及以上,报学院领导审批。
(三)学生获准请假后,须将请假单交负责考勤班干登记,请假两天以上还应持请假单到系(部)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。
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,并到本年级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0日起实行。